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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85号颁布时间:1996-05-14

   1996年5月14日 京国税[1996]08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国税明电 [1996]0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用税票信息(含缴销的专用税票信息、丢失被盗等无效专用税票信息)由各 区县的计算机室或指定的科室组织集中录入。应于每月十日之前完成上月开具的专用 税票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并通过软盘形式上报市局信息中心。(96年4月份的信 息要在5月底前报市局计算中心)。 二、缴款书的第五联(回执联),分割单的第一联(填发税务机关留存联)为专用税 票信息的录入凭证,录入时应审核录入凭证无误.录入完毕后退计会科作会计凭证认 真保管。 三、市局信息中心于当月十二日前把专用税票信息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四、市局信息中心于当月十五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的专用税票信息后,立即将该 信息递交给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五、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于当月二十日前,将专用税票信息按出口企业所在区 县按分类至软盘。 六、各区县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于当月二十二日前与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联系 领取上月的专用税票信息。 七、各区县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将专用税票信息读人TS-SH系统,并按TS-SH系 统要求使用专用税票信息。 八、各区县在录入、传递、分发、使用税票信息的过程中必须保证专用税票信息 的正确性、安全性、完整性、保密性。 为尽快落实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工作,各区县局主管领导要认真组织协 调各科室的工作分工,落实责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请与有关处室及 时联系研究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    1996年3月14日 国税明电[1996]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 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 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8号)的规定,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 退税,在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同时,必须附送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 (两者统一简称"专用税票",下同)。为了辨别专用税票真伪,严格出口退税管理,防 范出口骗税犯罪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以 下简称专用税票认证系统)。 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是通过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络,把征税机关开具的专用税票 电子信息传递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据此与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信息核对,以达 到对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进行认定的目的,现将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税票信息(含缴销的专用税票信息、丢失被盗等无效专用税票信息)可以 集中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录入到计算机,形成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有条件的地区也可 在区县级国家税局录入专用税票信息,然后传递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 务局负责专用税票信息录入工作的部门必须于每月十日之前完成上月开具的专用税票 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的计算机管理部门,如信息中心等。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指定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录入工作,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指 定部门和专人负责专用税票(包括电子信息)的传递工作。 二、缴款书的第五联(回执联)、分割单的第一联(填发税务机关留存联)为专用税 票信息的录入凭证。录入完结后退报送单位作会计凭证保管。 三、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部门必须于当月二十日前把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四、每月十五日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将按购货企业所在地分类,把专用税票电子 信息分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地收到国家税务总局 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后,必须于当月二十日前按购货企业所在地分类分发至各地 市级国家税务局。 五、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接收上级分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部门(即计算机 管理部门),必须于当月二十二日前将该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 门。 六、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利用,应遵照国家税务 总局出口退税计算机应用管理办法执行。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录入、传递、分发、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过程中,必 须保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正确性、安全性、完整性、保密性。 八、“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将于近日放在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 络服务器Test用户的ts子目录下,请各地注意及时拷取。收到后,请注意阅读其中的 Readme.hlp文件,并反馈一个名为ts*.TXT的说明文件到ts子目录下(其中“*”是 指各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具体操作请参照国税明电[1996]011号执行。各 地必须尽快组织培训,并把培训结果和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九、计算机管理部门之间如何传递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 通知。 十、国家税务局的各级计会部门、计算机管理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及与 此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做好专用税票的认证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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