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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04号颁布时间:1996-06-12

   1996年6月12日 京国税[1996]10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 税明电(1996)0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企业1995年11月30日以前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纺织产品、机 电产品、丝绸产品,出口货物退税单证齐全,符合退税规定的可办理出口退税。 二、外贸出口企业1995年9月30日以前出口的货物,出口货物退税单证齐 全,符合退税规定的可受理审核;对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纺织产品,机电产品,丝绸 产品的退税申报要优先办理审核,对符合退税规定的及时报送市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1996年6月5日 国税明电[1996]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当前,纺织、机电、丝绸行业困难较多,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极为重视。为帮助 解决纺织、机电、丝绸行业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 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6]026号)的有关精 神,要顾大局,切忌怀有退税早一点、晚一点无关紧要的思想,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 切实加快出口货物的退税进度。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注意有选择地优先办理纺织、机电、丝绸货 物的出口退税。优先的次序:就出口货物来讲,一是纺织产品(包括服装、针棉织品), 二是机电产品,三是丝绸产品,就贸易形式来讲,一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二 是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三是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对出口的异地购进、征 退税有疑问的货物,该函调调查的还要按我局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办理。 三、要密切注意掌握纺织、机电、丝绸行业的生产、出口、退税动态情况,一旦 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尽快报告总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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