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1987]市税三字第248号颁布时间:1987-03-24

     1987年3月24日 [1987]市税三字第248号 (通知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87年3月7日 [1987]财税字第035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 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 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 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附件2: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1987年3月7日 [1987]财税字第036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 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 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 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