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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6]503号颁布时间:1996-11-05

     1996年11月5日 京国税外[1996]50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 通知(国税函[1996]56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 知    1996年9月24日 国税函[1996]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 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31号)规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1994.1995年度 进口环节多缴税款1996年已陆续得到返还,现将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根据《关于返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6]29号)的规定,自1996年度起,审批进口环节多缴税款退库时,结合 生产环节税负升降情况,确定实际退库金额。因此,进口环节退税款应同生产环节的 超税负返还一样作为补贴收入处理,计入收到退税款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于返还给企业的属于1994、1995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原则上应据以调 整所属年度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考虑到企业账务已作处理,为简便起见,可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实其所属年度生产环节实际税负,对于相当于其所属年度生产环节实际 缴纳的税款少于按原工商统一税计算的税款部分,应在收到退税款年度冲减生产环节 的进项税额,并且不再计算生产环节超税负返还。剩余部分应计入收到退税款当年该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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