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集市场税务执法证件的通知

京国税三[1996]269号颁布时间:1996-06-26

   1996年6月26日 京国税三[1996]26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燕山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集贸税收征收管理,规范集贸市场税收执法标志,市局决定统 一换发集贸市场税收执法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换发的集贸市场税务执法证件为带相片、编号的全塑封胸卡,由市局统一 制做,统一编号,各区、县国税局具体组织换发。 二、这次证件换发范围是,在集贸市场内外担负集贸税收征收任务的税务干部及 协税员,不包括已实行委托代征移交代征单位管理的代征人员。 三、证件换发工作自1996年7月5日开始,从8月1日起全市集贸市场税务 执法人员一律佩戴新式胸卡上岗。旧证件及原各区、县国税局自制的证件停止使用, 由各单位统一收回,自行缴销。 四、各区、县国税局接到此通讯后,即对集贸市场税务执法人员造册登记,并于 7月15日前将登记册及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一并报送市局三处。 附件:集贸市场税务执法证件核发登记册(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