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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50号颁布时间:1996-09-25

     1996年9月25日 京国税[1996]15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1996]139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总局通知规定,从1997年1 月1日起凡开具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配备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同 时取消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在1997年年底前逐步将十万 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人防伪税控系统。为保证我市进一步扩大防伪税控工作顺利进 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扩大防伪税控工作安排 (一)请各区县局在96年10月15日前将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百万元版专 用发票的企业审批完毕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从96年11月1日--11月30日,市局将对新增企业进行业务、技术培 训和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 (三)从96年12月1日起,新增企业防伪税空系统试运行1个月,从97年1 月1日起系统正式运行。 (四)我市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纳人防伪税控系统工作拟在97年下半年进行。 二、几点工作要求 (一)为使防伪税控系统扩大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了以孙志强局长为组长、 马毅民副局长为副组长的防伪税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由征管处、计算机中心的人员 组成防伪税控工作办公室,邵大春任主任。各区县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责 成专门人员在市局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落实防伪税控扩大工作,请各区县局在10月 10日前将本局的防伪税控领导机构名单报市局征管处。 (二)从97年1月1日起,各区县局对参加防伪税控的企业不再售给其手写版发 票,无论其开具百万元以上或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同时从 97年1月1日起,各区县局一律停止代开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三)从97年1月1日起,凡参加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在取得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 时,均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进行认证,对认证结果不符的,一律不得作为抵税凭证。 对未参加防伪税控的企业在取得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时,应将专用发票送所在地 国税局进行认证,认证结果不符或不认证的不得作为支付贷款和抵税凭证。 (四)对新增企业申请认定方法仍按市局京国税(95)219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三、防伪税控扩大工作中的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统筹解决 附件:1.各区县局防伪税控领导小组名单(略)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1996年8月5日 国税发[199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下,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增值 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和对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推行工作取得了很大 成绩。   目前,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日趋完善,质量日趋稳定,应用成效也比较明显。为 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增值税的征管工作,总局决定进一步扩大 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具体内容包括:1997年1月1日起凡使用百万元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配备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同时取消税务机关代开百 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争取 1997年7月1日前全面推开,最迟不超过1997年年底;在适当时候对所有增值税专用发 票全部推行防伪税控系统。 为切实做好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领导,成立由 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为下一阶段的扩大推行工作 做好组织上的保障。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做好必要的宣传工作。各 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于8月15日前报总局信息中心。 二、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进一步扩大推行工作计划,认真摸清本地区的有关情况, 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扩大推行工作安排,并于8月 30日前报总局信息中心。 鞍山、镇江、珠海三个试点城市和辽宁、江苏、山东、广东、上海等地应根据自 身条件,先走一步,研究更为积极的推广计划。 三、各地要把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培训作为确保完成扩大推行工作的重要环节来 抓,尽快组织税务人员(到区县一级)和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国家税务总局和航天总 公司将负责对各省级国税局骨干力量的培训,培训的时间要早一点,数量要多一点, 质量要高一点,具体培训通知另发。对省以下税务机关和对企业的培训,由各省级国 税局组织。 四、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扩大推行工作的需要,抓紧组织成立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 税控系统的技术服务单位,建立技术服务队伍。技术服务单位应由税务机关与当地有 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等单位协商,本着为企业提供专项优质的技术服务和保本微 利的原则建立。企业较多的市、县也可建立本级的技术服务单位。 五、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扩大推行工作安排,制定区县一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 统有关设备的分期配备计划。目前,重点应以满足1997年1月1日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 发票全部由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并在区县一级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需要为 目标,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的结合,尽可能发挥已配计算机设备的作用,争取做 到“一机多用”。各地的设备配备计划,应于8月30日前报总局信息中心。 六、在积极做好下一阶段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各项准备工作的 同时,各地要继续采取措施保证现已推行的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发现的技术问 题要及时报告总局,对每一份进项发票必须进行认证,不能认证的,要及时通知对方 税务机关负责查实,并报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备查。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 销项数据必须按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总局报送,以保证总局大额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工 作的进行。 附件:1.百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计划表(略)  2.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计划表(略)  3.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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