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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1996]018号颁布时间:1996-01-29

   1996年1月29日 京国税[1996]01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 [1995]033号)规定,市局对我市库存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进行了改版,从 1996年3月1日起启用,现就改版和启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版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种类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市局将千万元版和百万元 版专用发票更改成万元版和千元版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对企业结存空白的大面额版专 用发票不再进行改版,请各区县局核对查实,造册登记并监销。 二、发售改版的专用发票后,各区县局结存的万元版专用发票暂时封存不再发售, 待我市改版工作完成后再继续发售。 三、启用千元版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时,所填的销售金额必 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达不到最高一位的,一律使用千元版专用发票。 四、各区、县局登记改版专用发票号码时,应在号码前注明改版字轨。 百万元改成万元版的字轨为“百改万”;百万元改成千元版的字轨为“百改千”; 号码仍为原发票号码。 五、改版发票的售价费: 1.中文四联 7.5元/本 2.中文七联 10.5元/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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