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78号颁布时间:1996-01-01
1996年1月1日 京国税[1996]07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
号)和《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6]131号)转发给你们,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市局研究决定,从1996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换发税务登记
证件,纳税单位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放的统一代码,个体工商户使用居民身份证号
码,作为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时间安排: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4月至5月为准备宣传阶段;6月1
日至9月20日为换证阶段,9月20日至10月5日为扫尾总结阶段。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换(核)发对象及范围: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范围
1.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单位,持取得
的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证书,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核发营业执照的
纳税单位;
3.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持
居民身份证,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范围
1.对从事生产、经营,实行非独立核算,本市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设立的分
支机构,由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户,一律换(核)发注册税务登
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经营期限”一栏须与临时营业执照的有
效期一致,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超过“经营期限”自动作废,纳税人不再办理注
销登记,由各分局自行注销,在"税务登记户数季度报告表"中也不再进行统计。
(三)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本市税务主管机关认定必须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四、本市颁发统一代码证书的部门
1.凡由各区、县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单位,统一代码证书由各区、县技术监
督局(代码管理办公室)颁发;
2.凡由北京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单位,统一代码证书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代码管理中心)颁发;
3.凡由国家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统一代码证书由国
家技术监督局(国家代码管理中心)颁发,其中,单位名称中带"北京"字头的,统一代
码证书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代码管理中心)颁发;
4.外省市驻京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统一代码证书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代码管理中心)颁发。
五、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1.对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一律打印新的纳
税人识别号;原税务登记号码打印在副本上,并填写在税务登记表上;对新办税务登
记的纳税人,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一律打印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同时发放原
15位税务登记号码打印在副本上,并填写在税务登记表上。原15位税务登记号码
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自199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纳税人识
别号。
2.副本原则上随登记证核发一证一副本,但个别确属业务需要的,由纳税人提
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加发副本,但要严格掌握数量;
3."税务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样式附后);
4.为及时掌握全市换证进度,各区、县国税局请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
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征管处;
5.各区、县国税局于1996年10月5日以前,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总结
及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汇总数)书面报送市局征管处;
六、此次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税务机构分设以来的第一次,具有重要意
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因此,各区、县国税局要
对换证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加强税源户的管理,并按通知
要求立即做好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市局将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及《北京税务》
杂志上发布通告,并统一印制公告下发各区、县国税局予以张贴,各区、县国税局根
据需要,也可将公告印成单页发送纳税人,总之,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
式宣传"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意义和换证的手续及有关规章制度,争取
区、县政府的支持,并加强有关部门的配合,有条件的区、县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
,区、县国税局商地税、技术监督局可以合署办公;
八、新的统一代码的具体使用方法和技术处理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办法,另行通
知。
九、登记证、副本、皮、框只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另行通知。
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具体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有
关规定将另行下文明确。
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
3、税务登记表(略)
4、各区、县技术监督局一览表(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l 996年3月26日 国税发[199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国务院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需要,加强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
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范围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调整的
征管范围,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对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
税人,实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
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划定的管辖
范围分别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分别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
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种类
为了便于管理,明确职责,易于辨别,方便纳税人,从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
局与地方税务局采用不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此次税务登记换证将统一纳税人识别号。每一个纳税人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先取得国际统一代码标识,确保两证一号。即各类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适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
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
适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纳税人识
别号。
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防伪识伪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系统使用的15
位属性代码更替需要过渡期,故国家税务局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的时间在1997
年1月1日,此前仍使用原15位码;地方税务局系统则根据1996年换发税务登
记证件的进度即换即用。
有关统一代码的具体使用方法和技术处理另行下文。
四、换证程序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7
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为统一口径,总局草拟了公告文本(见附件
1);
(二)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和
居民身份证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
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应当依法换发
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
后予以换发。
五、换证方法及步骤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从1996年4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换证工作分三
个阶段进行:5月1日前为准备宣传阶段;5月至9月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为验
收总结阶段。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地可根据工作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各地务必于5月1日之前准备完毕;换证工作书面总结,
务于10月10日之前以文件形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统一认识,加强宣传
本次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构分设以来的第一次,对于澄
清税源,完善征管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征管程序,明确征管职责,实现征管计算机网
络信息共享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此项工作
高度重视,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要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
宣传的重点应放在"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意义与作用及具体的办证程序
上。
七、密切部门配合,便利纳税人换证
在税务登记证办理换发过程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加强配合,尤
其是基层直接办理换证的单位,在换证期间要合署办公,密切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并应加强与当地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防止和减少出现漏征漏管户。
八、及时沟通情况,注意信息反馈
各级税务机关对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来自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应,必须密切
注意,及时研究对策,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
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准确填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
件2),随换证工作总结上报总局。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具体问题另行下文明确。
附件:1.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2.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附件1: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了巩固新税制及分税制的改革成果,适应税务机构分设后的新形势,尽快建立
税收征管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4月起到10月底,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进行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现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 月 日前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
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更换。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分别
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性应纳税义务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
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特征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式样不同,其主要区别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的底纹与颜
色。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绿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套分别为枣红色、墨绿色。
税务登记证正本填写项目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负责人、
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税务代码、发证税务机关(盖章)
等;注册税务登记证应包括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
证记录(两栏)。
三、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此次税务登记换证,每一个纳税人都必须以国际统一代码标识作为税务登记证号
码,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
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共15位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户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换证程序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尚未领取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应当先向国家技
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
(二)在公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和居
民身份证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
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应当依法换发
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
后予以换发。
五、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将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
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停止供应发票。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是税制改革以来,尤其是税务系统两套机构分设以来
的第一次。这对于密切征纳双方关系,明确征纳双方的职责,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
机关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
1996年3月26日 国税函[199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问题,我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
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通知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统一制作了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所用材料规格附后)。
现将税务登记证件式样、印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的种类及主要区别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式样不同,其主要区别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的底纹与颜
色。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绿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套分别为枣红色、墨绿色。
二、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
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负责人、经济类
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税务代码、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
册税务登记证应包括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
(两栏)等。
三、税务登记证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统一印制。税务登记证框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统
一制作,要求美观大方,方便纳税人并尽量减少成本。其他要严格按总局式样要求制
作。各地在正式印制之前,要将证件样品(包括框)报送总局,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
自印制。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有关材料及规格说明(略)
附件:税务登记证材料及规格说明
一、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双面光进口铜版纸,成品
尺寸43cm×31.5cm,属五开版。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黑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法绿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黑体。
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套
(一)外皮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枣红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24.5cm×1
7.3cm,
厚度8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墨绿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和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二)内垫材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样采用0.2CM厚度双层黄板纸2块,
尺寸16.6cm×11.7cm。
(三)附加材料:在外皮材料和内垫材料中间夹一层海绵,尺寸16.6cm×
11.7cm,厚度0.1cm。
(四)内封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枣红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24.5cm×
17.3cm,厚度2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墨绿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和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五)内透明膜: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白色透明软塑料膜2块,
尺寸17.3cm×10cm,厚度18丝。
(六)烫印:“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税款”、“国家税务总局监制”采用电化铝凹烫硬印字(金色)。
三、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双面光进口铜版纸,成品
尺寸23.5cm×16.5cm,属18开版。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黑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绿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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