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6]009号颁布时间:1996-01-08

   1996年1月8日 京国税[1996]00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贯彻执行中的一些政策业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相继发 文作出明确规定,现就近期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国税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文件和京国税[1995]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 行年终复核和年鉴。税务机关复核和年鉴后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而享受了减免税的, 要立即停止其享受的减免税。同时通知纳税人就其已享受的减免税部分,如数补缴入 库,并在税务机关复核意见中注明理由。复核和年鉴按市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 减免复核和年鉴表》办理(表式附后)。复核和年鉴情况要在台账记载,并装入纳税人 的税务档案。 二、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列入利润总额,按 规定的补税办法计算补缴所得税的,需提供相应的包括减免税的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 复印件,无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的应就其所分利润、股息、红利,全额换算计征所得 税。取得证明后,可由纳税人申请办理多征税款的退库手续。 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 如果分配税后利润、股息、红利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正 在享受减免税的,其减免的税款应视同缴库税金准予抵扣;如果投资参股方企业经批 准正在享受减免税的,其享受减免税期间分回的同期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免予补缴 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通知》印发的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 商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事处同意,1995年的计税工资由人均月最高限额500元 提高到600元。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复核或年鉴表(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