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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90号颁布时间:1996-12-09

     1996年12月9日 京国税[1996]19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6]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法人为纳税单 位,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上海市国 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应按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对其 在京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按总局规定实施检查。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计而 未计或少计收入以及不应税前扣除的费用而擅自扣除或虽允许税前扣除但超标准扣除 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并就地补缴所得税。 二、对人保(集团)公司在北京的分支机构国内保险业务收入在北京缴纳的所得税, 1996年如何汇算清缴,待总局文件明确后,按文件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0月8日 财税字[199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8号)的规定,现将保险企业有关纳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法人为纳税单位,分别由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再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保(集团)公司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非保险经济实体仍就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 三、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5]31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国内业务净收入不再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五五分成"的办法。据此,其所属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原国内业务利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 停止执行。 四、中保(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中央 财政22%的利润分别通过集团公司上交,年度上交计划由财政部核定下达。 五、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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