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32号颁布时间:1996-02-08
1996年2月8日 京国税[1996]032号
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5]2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19日 国税发[1995]231号
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连、青
岛、宁波、厦门、广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一些省、市为了吸引外资银行进入本地区,竞相攀比特区的税收政策,
自行变通征税方法,对外资银行减征、缓征营业税。为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
政收入,各有关主管税务局,应对设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外资、中外合
资银行(合财务公司),自其设立之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
税,没有征税或征税不足的,应在1995年底以前补征入库。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