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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加盖公章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法[1995]339号颁布时间:1995-09-28

   1995年9月28日 京国税法[1995]33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原北京市税务局于1991年10月23 日以京税检[1991]721号文印发了《北京市税务局检查系列工作规范(试 行)》(以下简称《规范》)。1994年新税制实施之后,《规范》在我系统沿续适 用。最近,有些区县局反映,使用《规范》中《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为税务违章处 理通知书)时,加盖哪一级税务机关印章的问题不明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我系统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以及其所属的税 务所、稽查所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加盖印章的问题做出如下 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税务处理的内容为只补征税款,不涉及罚款的,加盖税务所或稽查所的公章。 二、税务处理的对象为个体工商户或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并 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加盖税务所、稽查所公章。 三、税务处理中涉及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以及对个体工商户或未取得营业执 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处罚决定由区、县税务机关做出, 加盖分局、区、县国税局公章。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规范》中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加盖印章的 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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