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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6]478号颁布时间:1996-10-17

   1996年10月17日 京国税一[1996]47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6]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不论账务上如何处理,应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 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加工费、磨损费等等费用)征收增值税。 二、对骨粉、鱼粉应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但鉴于目前"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骨粉、鱼粉可按照"饲料"的免税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至199 7年底暂免征收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4日 财税字[19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 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 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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