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105号颁布时间:1991-02-06
1991年2月6日 京税三字[1991]105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1年1月19日 国税函发[1991]209号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
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
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
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税。特此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