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5]172号颁布时间:1995-05-15
1995年5月15日 京国税外[1995]17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发(1995)1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5年4月12日 国税函发[1995]15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
税发[1995]0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
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财政部及我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仅
对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外
国投资者适用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迟税的优惠规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
资企业均不应享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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