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两个规定的通知
[1989]市税三字第144号颁布时间:1989-02-21
1989年2月21日 [1989]市税三字第144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2月2日 [19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
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
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
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
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