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和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1]213号颁布时间:2001-04-05
2001年4月5日 京地税企[2001]21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
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31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
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42号)两文件转发
给你们,请组织学习。上述文件的规定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如有与税法规定相抵
触的一律按税法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
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2: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
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1年1月5日 京财会[2001]3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各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
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的通知
财会[2001]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现将《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最近,我们接到有关各方来电、来函,就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关于印发股份有限
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字[2000]35
号)(以下简称"计提四项准备")后,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方面存有较大疑问,
特为此请示我部,经研究,现就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
充规定如下:
一、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应当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和费用,不得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和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二、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1999年度实施"计提四项准备"时,不恰当地运
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对于多计提的损失准备,应当原渠道冲回,即
1999年按照"计提四项准备"的要求,对于计提的、追溯调整至前期的四项准备金
额,在本年度转回时,仍然应当调整原各个追溯期间的数字,而不能作为增加本年度
的利润处理。
对于1999年度追溯调整的已计提的四项准备的金额,于本年度转回,并按本
规定原渠道冲回的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1999年度"计
提四项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因此次调整对1999年度采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
的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的金额。
附件2: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1月5日 京财会[2001]4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于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1月30日 财会字[2000]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
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 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将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
二、 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的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
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 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