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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通告

京地税[1994]5号颁布时间:1994-12-12

     1994年12月12日 京地税[1994]5号 为做好199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办发[1994]87 号文件,经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对1994年12月31日前暂由本市国 家税务局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95年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征收,现将199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均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及个 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由国家税务 局系统负责征收)。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自1995年1 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期限相同。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略) 四、本通告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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