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通告
京地税[1994]5号颁布时间:1994-12-12
1994年12月12日 京地税[1994]5号
为做好199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办发[1994]87
号文件,经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对1994年12月31日前暂由本市国
家税务局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95年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征收,现将199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均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及个
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由国家税务
局系统负责征收)。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自1995年1
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期限相同。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略)
四、本通告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