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7]241号颁布时间:1997-05-05
1997年5月5日 京地税营[1997]24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外国企业及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照京地税
营[1996]80号文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国税发[1997]35号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
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
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
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
本通知规定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