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1999]89号颁布时间:1999-01-11
1999年1月11日 京财税[1999]89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
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4日 财税字[1998]184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
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
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
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
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