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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1999]89号颁布时间:1999-01-11

     1999年1月11日 京财税[1999]89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 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4日 财税字[1998]184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 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 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 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 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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