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29号颁布时间:1994-08-24

     1994年8月24日 京税一[1994]52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41号《关于独立矿山铁矿 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 通知      1994年6月18日 (94)财税字第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 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 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 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