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29号颁布时间:1994-08-24
1994年8月24日 京税一[1994]52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41号《关于独立矿山铁矿
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
通知
1994年6月18日 (94)财税字第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
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
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
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