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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125号颁布时间:1995-02-22

     1995年2月22日 京地税营[1995]125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5年1月8日 (94)财税字第096号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 源科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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