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8]595号颁布时间:1998-12-28
1998年12月28日 京地税营[1998]595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批复
1998年12月8日 国税函发[1998]73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请示》(沪税外[1998」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
件第三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
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对于
1997年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