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计[1997]060号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京国税计[1997]06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公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以及市财政局京财预
[1996]2400号文件精神,现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市级和
区县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市和区县的预
算收入,分别计算,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的
“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市级金库和区县金库。
二、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市级
和区县的参股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市和区县的预算收入,分别计算,分别填开“税
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
市级金库和区县金库。
三、对于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职工集
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外地企事业的投资参股所形成的投资参股比例应缴
纳的所得税,应视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
得税”、“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市
级金库和区县金库。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金融保险行业的联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的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或“中央和
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五、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财预字[199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
库:
为了有利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
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对中央
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接国务
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
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
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三、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所占
的股份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
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日,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金融保险行业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不适用本办法。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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