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7]122号颁布时间:1997-03-10

   1997年3月10日 京国税征[1997]12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 执行。 一、从199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时,所填的销售金额 可以在万元以下。京国税[1996]018号《关于启用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 通知》中第三条的规定暂停执行。 二、各区县局应从严管理专用发票,对经营规模小,纳税状况不稳定的一般纳税 人仍应只供给其千元版专用发票。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