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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7]448号颁布时间:1997-09-17

   1997年9月17日 京国税征[1997]44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 [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局销毁1994年版增值税专 用发票工作将另行布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7年9月31日 国税函[1997]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 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 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 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 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 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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