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8]593号颁布时间:1998-12-25
1998年12月25日 京地税营[1998]593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9日 国税函[1998]74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
地税函[1998]0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
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
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