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京财税[1997]982号颁布时间:1997-07-17

     1997年7月17日 京财税[1997]98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 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从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财税字[1997]63号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予 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 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 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 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 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四、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 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