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7]018号颁布时间:1997-01-14
1997年1月14日 京国税[1997]01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
法》,认真做好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19
96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明确
如下:
一、强化申报工作,狠抓申报率和汇算清缴率。请各局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
定的范围及时通知、督促纳税人按期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
关规定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对填报不全、计算不正确的报表必须及时退回,
责令企业重新填报,以保汇算清缴数字的可靠性、真实性。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
除令其补报资料外,应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保证汇算清缴的严肃性。
各局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分步骤地认真做好审核、汇算,退
补税及入库等各环节工作,高质量地完成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认真做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查验工作。纳税人提交的审计报告是汇算
清缴资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发挥其应有作用为汇算清缴工作服务,经了解,我
市部分会计师审计报告存在着审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等问题。因此,1996年度
汇算清缴各局应突出做好对审计报告质量的查验工作,对缺少税务调整事项说明的审
计报告一律不予承认,并将上述审计报告阶情况随同汇算清缴总结一并报市局。
三、进一步做好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预征所得税工作。
请各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相关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对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根据京国税[1995]2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合理方法
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报市局审批。
四、继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情况的清理审核工作。各局除按税法有关规定
对企业性质,获利年度及其他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外,还应针对一年来的新变化、新
情况,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被取消新技术企业资格等问题的减免税处理工作。请各局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暂行办法》附件8)随同
汇算清缴总结一并报市局。
五、逐步完善汇算清缴计算机管理工作。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汇算清缴工作
将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通过一年的实践,在各局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发挥了一
定作用,但也存在着人员少、数据量大、设备落后等问题,为此,市局研究决定在修
改应用软件的基础上,采用简便易行的方法,对汇算清缴主要数据指标进行汇总分析,
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六、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报》(《暂行办
法》附件1-5)的布置、审核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情
况汇总表》(《暂行办法》附件7)的填报工作。“附表”做为主表的补充说明,是
汇算清缴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要求企业认真填写,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认
真验收。“汇总表”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做到数据准确、逻辑清楚,并于19
97年6月20日前随汇算清缴总结一并报市局。
为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归纳整理了1996年度涉外税收
主要政策规定,现一并下发使用。
附件: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改组或股权调整等原因,对已有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资
产评估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异部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3
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
(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资产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
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帐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帐簿对资产重估
价值变动部分已做帐面调整,并按帐面调整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入成
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资产重估价值变动,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
方式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部分,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当期成本、费用栏中予
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可以不分资产项目,平均按10年分期
从年度纳税申报的当期成本、费用项目中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方法由企业选择一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税务处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有企业部分厂房、设备等项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属于购进
或受让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应按合理方法分项计入所购资产的原值,随所购
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所购资产项目复杂,补偿金不易分项计入所购
资产原值,也可视同无形资产支出,在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内
平均摊销;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在企业剩余
生产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规定
认定外商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时计算出口产品产值包括的范围及内容规定如
下:
1.企业自行出口产品的产值。
2.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产值。
3.销售给外贸公司后由其实际出口的产品产值。
4.承接境外来料加工的工缴费。
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的其他方式出口的产值。
在具体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所占企业当年产品产值比例时,可结
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当年考核认定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报表中的出口实绩数确定。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人会时一次性收到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
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五年平均计入
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有关规定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
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
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
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
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
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起或再投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
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六、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规定
1.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
收入所得,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为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具体包括:
(1)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
(2)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
(3)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
税人。 (4)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其船舶公司为纳税人。
(5)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3.应纳税额:收入总额×4.65%(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1.65%),
收入总额包括船舶每次运载从中国港口始发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到达目的地的客运收
入和货运收入的总和,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或者支出。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不得超过船舶离港口之日起60日。
扣缴义务人自代缴之日起10日内,将实收税款缴入国库,并在次月15日前向港口
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5.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提供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收入总额的,外轮代理人应
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可一同参照国际间相同或类似情况下运载旅客或者货物的通常
价格,或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运费率表,核定收入征税。
6.中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协定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的,按照协定规定执行。
附件:1996年流转税主要政策规定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税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自行设计软件(包括委托开发、联合开
发),其销售软件部分属于专利权、版权的,或对转让计算机软件使用范围规定了一
些限制性条款的,其取得的版权收入、使用费收入,可按营业税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征
税。
2.其他销售计算机软件业务,不论是自行开发制作,或是外购经销的,也不论
是销售给使用单位或经营单位,应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3.企业为客户单独提供录制服务、培训等业务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应当按照营业
税“其他服务业”征税。
4.企业承揽的计算系统工程、包括为客户设计、开发、维护、硬件配套、安装
等业务,应当就其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
二、出口政策
1.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在1994年度内或1995年
6月30日前已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5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
出口业务继续执行"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其它企业(不含1993年12
月3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除经税务机关确定的可执行“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
退税外,都执行“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2.1994年1月1日前批淮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从
1995年7月1日起可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
本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不退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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