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519号颁布时间:1996-11-16
1996年11月16日 京地税营[1996]519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6日 国税函发[1996]6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
[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
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
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
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