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519号颁布时间:1996-11-16

     1996年11月16日 京地税营[1996]519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6日 国税函发[1996]6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 [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 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 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 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