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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7]386号颁布时间:1997-08-29

     1997年8月29日 京地税营[1997]386号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营业税政策法规,现就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服 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受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 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与物 业产权人、使用人相关的其他服务。 二、除物业管理单位代供热单位、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和有线电视台 收取暖气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后,与上述委托单位实际结算发 生额外,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其他全部收入(含规定收费标准基础外各种加 收金额),应按照服务业税目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对物业管理单位从事其他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营业 税相应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上述规定,认真清理整顿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单 位的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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