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管业税的通知
京财税[1997]65号颁布时间:1997-01-28
1997年1月28日 京财税[1997]65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
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6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6]10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
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
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