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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84号颁布时间:1997-04-25

   1997年4月25日 京国税[1997]08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最近,国务院以国发[1997]5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将金融 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原5%提高到8%,按提高3%税率计征营业税的部分,由国家 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39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 市局为落实好此项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国家税务 局应高度重视。自税制改革以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首次对国内金融保险企业征收营 业税,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今后的征收管理奠定基础。 二、关于征收管理中几项具体操作规定 (一)办理税务登记 1.对纳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纳税人,凡未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 税务登记的,应携带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办理税务登记; 2.凡已在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亦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到国税 局办理税种变更登记; 3.对按照文件规定,1997年底以前减按5%征收营业税的农村信用社也应 先办理税种变更登记; 4.税务登记和税种变更登记应于1997年5月30日以前完成。 (二)统一纳税申报 为了便于管理和分析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 人在申报纳税时,统一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式样和说明附后》,并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征期与补征税款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调整政策的执行时间应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文 件下发较晚,各区县局、直属分局需要准备时间,并且银行、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机构 的纳税期限有所不同,因此,市局决定全市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统一从1997 年7月1日起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并一次补交应缴未缴的税款。对银行系统补征 一季度的应纳税款;对银行系统以外的其他金融企业(包括合作银行)补征1月至5 月的应纳税款,纳税人应按每个纳税期分别补报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涉及税款入库级次及预算科目问题市局将另行下文。 (四)纳税地点 根据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对银行机构的纳税地点原则上由各银行支行在 其所在地申报纳税,非银行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在企业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对实 行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报帐核算的金融企业,其纳税地点由市局确定。 三、市国税局参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后,有关日常的税收管理业务由 税政一科设专人负责,以保证政策的正确执行和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搞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宣传辅导和业务培训工作。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 调整的文件下达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抓紧搞好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分二个阶段完 成。第一阶段开展对税务机关内部的业务培训。市局培训工作定于5月中旬完成,各 区县局、直属分局培训工作定于5月底以前完成。第二阶段开展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重点进行税收政策、纳税申报以及征收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辅 导,使营业税的征收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的通知,市局另行转发。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加强与地税局的合作,共同努力搞好金融保险业营业 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主动向地方税务局了解有关税源户情况及 政策、信息资料,取得地方税务局的支持与协助。 六、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的贯彻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向 市局反映有关问题,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以及征期税款入库情况应于1997年7 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 附件:1.北京市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略) 2.北京市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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