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395号颁布时间:1995-08-15
1995年8月15日 京地税营[1995]395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1995年7月31日 国税函发[1995]420号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商检系统检验费免交营业税的函》(国检计函[1995]
1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商
检系统收取的商品检验鉴定费,凡是由商检系统的行政单位直接收取,且收费标准符
合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你局督促下属单位认真执行税法规定,我局也将检查有关省税务机关对商检检验
费征税是否准确执行税法规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