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7]384号颁布时间:1997-08-13

   1997年8月13日 京国税一[1997]38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7]4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11日 国税函[1997]44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的请示》(京国 税一[1997]231号)收悉。关于中国抽纱北京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支付的国 内运费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 字060号)规定,对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 项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中国抽纱北京进出口公司作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其外销货物实行的是出口 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其外销货物 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