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70号颁布时间:1995-01-25
1995年1月25日 京地税营[1995]70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法字第53号《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所提其他代付费用属于旅游企业代收代付的有关费用,包括:文娱费、行
李托运费、票务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
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
营业额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 财法字[1994]第53号
最近接到来信,询问有关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施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
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
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