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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华夏银行税收征管办法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5]1780号颁布时间:1995-09-15

     1995年9月15日 京财税[1995]1780号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3号《关于同意你行在财政部 单独立户及纳税地点的通知》有关规定精神,你局原辖纳税企业华夏银行,自 1995年第三季度(税款所属日期)起,其总行应纳营业税征管关系移交国家税务 总局,其分支行应纳营业税征管关系移交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你行在财政部单独立户及纳税地点的通知      1995年8月4日 财税字[1995]83号 华夏银行: 你行华银函[1995]001号《关于申请在财政部单独立户的函》收悉。经 研究,现就你行在财政部单独立户及纳税地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行从1995年起在财政部单独立户。你行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 办理在财政部立户手续。 二、你行须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各分支机构在财务上要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你行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纳税人,用“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 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你行分支行营业税采取就地纳税的办法,所缴营业税入地方金库;总行的营 业税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所缴营业税入中央金库。   五、你行应按时向财政部报送信贷收支月报、财务收支季报和年度会计核算报表, 委报内容及要求,请按财政部财商字[1995]49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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