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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1995]1778号颁布时间:1995-09-15

     1995年9月15日 京财税[1995]1778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7月27日 财税字[1995]58号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 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 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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