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1995]1778号颁布时间:1995-09-15
1995年9月15日 京财税[1995]1778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7月27日 财税字[1995]58号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
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
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