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78号颁布时间:1994-05-05
1994年5月5日 京税一[1994]278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1994年4月7日 国税发[1994]86号
最近,财政部就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实现问题以[1994]财会二字第02号
文件答复深圳市财政局称:"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
已将发票账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并将该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该复函发出后,不少地区税务机关询问,对于房地产经营征
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还是
按该复函的规定执行。
经与财政部联系,该复函是仅就房地产经营的会计核算而言的,并不是对房地产
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新的规定。因此,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仍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采取预收款
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仍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