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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4]43号颁布时间:1994-10-08

     1994年10月8日 京地税营[1994]4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55号《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 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 22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1994年8月1日 财税字[1994]55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0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 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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