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4]43号颁布时间:1994-10-08
1994年10月8日 京地税营[1994]4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55号《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
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
22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1994年8月1日 财税字[1994]55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0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
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