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的通知
京财税[1999]359号颁布时间:1999-04-01
1999年4月1日 京财税[1999]359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财税字[1999]21号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
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
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
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
相应停止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