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原油管理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管[1996」468号颁布时间:1996-10-30
1996年10月30日 京地税管[1996」468号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你局所辖"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征税问题,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
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11号)及《关于原油管理
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10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依
照此两份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26日 国税发[1996]111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精神,经国家计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家
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每吨收取4元的原油管理费。对原油管理费
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原油管理费是在国家规定的
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因
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原油管理费征税后集中到总公司的部分,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
101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1996年3月13日 国税函发[1996]10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1996]中油销字第
48号)收悉。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1644号文
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按每吨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并根
据边远地区、结算周期和结算环节等复杂情况,拟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指定专人向用户
收取,与原油价款分别列账,并就地缴纳流转税,完税后的原油管理费由油田销售部
门按规定留用与上交总公司所属销售公司。对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
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不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委托油田销售部
门收取,因在向用户收取环节已经缴纳了流转税,放完税后集中到总公司销售公司的
部分,可不再缴纳营业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