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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4]162号颁布时间:1994-12-12

     1994年12月12日 京地税营[1994]162号 自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在贯彻现行营业税政策的实际工作中,一些基层地方 税务主管机关和纳税单位在营业税征免范围以及有关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方面提出一 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营业税政策,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税目注释》结合我市情况,就这些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 依照执行。 1.关于对汽车驾驶学校的征税问题。 汽车驾驶学校,是为学员学习汽车驾驶技术提供服务的教学单位,对其因此而向 学员(或学员所属单位)收取的培训费收入,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 征收营业税。 凡普通学校以及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得的教育劳务性培训费收 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为上述汽车驾驶学校教学提供各项服务的教练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税 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关于对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人免征营业税问题。 文物保护单位,系指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命名的"文物保护单位"。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在该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举办属于 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关于对过桥费。过路费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道路、桥梁管理经营单位,向过路或过桥的车辆(或其他通行的单位和个人) 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关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 本市固定业户(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在 业户核算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市固定业户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外埠业户在本市行政区域 内提供应税劳务,一律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 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凡以预收定金方式从事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业务的,对于 其取得的预收定金,应依照相关税目适用的税率照率征收营业税。 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关于核定计税价格中的成 本利润率,本市暂确定为: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范围内业务 为20%,营业税其他税目征税范围内业务为5%。   7.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标 准,本市暂确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元,按次(日)纳税的为营业额 50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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