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89号颁布时间:1994-06-27
1994年6月27日 京税一[1994]389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23日 国税发[1994]127号
接民政部来函,要求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取得收入继续给予免税照顾。新税制实
施后,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
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企业所
得税。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本规定
从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
税。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设施投资适用零税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