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0]113号颁布时间:2000-03-10
2000年3月10日 京地税个[2000]113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月18日 国税函[2000]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
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
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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