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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0]113号颁布时间:2000-03-10

2000年3月10日 京地税个[2000]113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月18日 国税函[2000]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 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 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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