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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暂[1996]258号颁布时间:1996-06-11

     1996年6月11日 京地税暂[1996]25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文规定精神,对饮食行业及除专门生产 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经营自制粮食复制品或熟食品业务, 应一律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6]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 0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 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 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 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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