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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7年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588号颁布时间:1997-12-25

1997年12月25日 京地税企[1997]588号 (通知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7年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1997年12月9日 京财农[1997]2392号 农口各主管局(总公司): 1997年是“九五”计划的重要一年,也是国有农口企业执行新税制的一年, 为使企业做好1997年度决算的编报工作,分析评价企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根据 财政部对编制97年决算的总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97年国有农口企业决 算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1997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保证决算的质量,按时 完成编报任务。 今年对国有农口企业已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征收管理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 题。所以各级领导和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抓好1997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 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保证决 算质量,按时完成编报汇审任务。 二、决算的编报口径 1997年财务决算的编报口径与上年相同,仍按现行的隶属关系编报、汇总。 农场的种、养殖业,水产的养殖业及畜牧的养殖业填报在"农业企业"中,其他行业分 别填入各对应行业中。 三、会计报表中有关财务规定的处理 1.关于"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关于农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 京市税务局联合发的京财部[1997]1290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严格按文件规定确定企业 免税范围,并报经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凡批准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 加工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处理进行账务处理,不得擅自更改。 2.财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的账务处理。 财政拨付给企业的各项资金,企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 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对于拨付给企业的贴息款,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应 计入企业的工程成本,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已办理完工结算手续应冲减企业的财务费 用。对于拨付给企业的受灾款、各种专项款,应做为国家投入增加“国家资本金”。 对于拨付给企业的补贴款应做为财政补贴记入“补贴收入”。 3.关于1997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际抵扣数的规定,国有企业对期初存货 已征的税款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按国家规定从1995年起五年内按比例分期抵扣。 1997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际抵扣数即指97年的实际抵扣数。 4.关于企业1997年劳动工资清算问题。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劳动局和市 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劳动工资清算和核定标准执行,并于上报决算报表的同时填报 一份1997年企业工资清算表和1998年申请核定工资基数表。 四、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国有农口企业1997年增加报送“国有资产保值情 况表”。企业应于决算报送的同时上报给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财务报告说明书: 企业主管部门在编报决算后,都要认真编写1997年财务报告说明书,重点分 析企业一年来的经营特点、利润实现及分配使用情况,资金及重大财务事项的变动情 况。综合分析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 六、决算的报送: 各主管部门年度决算汇总表、财务说明书、数据软盘和二级单位汇总表附下属独 立核算企业决算报表于1998年2月28日以前报送市财政局农财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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