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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218号颁布时间:1995-04-08

1995年4月8日 京地税企[1995]218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24日 财会字[1995]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 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 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 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 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的记录填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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