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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556号颁布时间:1999-10-21

1999年10月21日 京地税企[1999]55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转发给你 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9]48号文件精神,实行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原北京 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试验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 业开发试验区丰台科技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 验区昌平科技园区),以及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内的北京电子城、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自行开发、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企业,单 纯的软件生产及销售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认证标准,按照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科 技园区管委会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 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进行认证(见附件 1)。 四、已进行认证并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 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证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其他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 审批证书》(见附件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证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 收优惠。 五、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认证证书,以及在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软件开发生产企 业认证条件的,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以前年度或上一年度已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的工 资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以软件销售形式发生的无形资产转让业务征免营业税办法,俟市局另行发 文明确。 七、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1.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略) 2.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1999年6月21日 财税字[1999]19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 5号)的精神,现就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 际发生额扣除。 三、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 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四、本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 国税发[1999]15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 [1999]45号)的精神,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的规定,现就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 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地域范围包括其中心区、发展区和辐射区。 二、对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 件产品,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软件产 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三、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 征收营业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 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四、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 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应按照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 设备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准予扣除。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又从事软 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 六、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 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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