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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503号颁布时间:1998-11-11

     1998年11月11日 京地税企[1998]503号 (通知略) 一、对本市经市劳动局、市地税局确认为效益较好并具有一定安置能力且实行股 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劳服企业(名单另文)。 二、改制企业的征收管理问题 (一)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享受劳服企业的 减免税政策。 (二)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计算口径,按市局京地税企[1997]207号 《关于对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 规定执行,即: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存续期间安置待业人员及转制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 总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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